市税发[1994]234号 发文单位:西安市国家税务局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条 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行为。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,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”的规定,现将对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通知如下:
一、凡举报的税务违章案件,经检查处理后,根据财政部(78)财税字130号《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一律按实际入库税款的10%或罚款总额的30%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。
二、奖励基金的开支范围:奖励以书面、口头、电话、电报等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举报的单位和个人(匿名或税务干部、职工除外);办案必要的经费开支;奖励协税、护税有功单位和个人。
三、各级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奖励,要根据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线索提供的准确程度和案件查处情况、入库税款罚款的数额大小,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(现金)奖励。物质(现金)奖励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。
四、为加强对奖励基金的管理,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逐级审批制度。物质(现金)奖励在500元以下的,由街道和乡镇税务所所长审批;1000元以下的,由区、县直属分局局长和专业税务所所长(分局、区县税务局稽查队长)审批;1000—10000元的,由分局、区、县税务局主管局长(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)审批;10000元—20000元以下的,由分局、区、县税务局局长(市税务局稽查大队队长)审批;20000—50000元的,由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;50000—100000元的,由市税务局局长审批。
五、各分局、区、县税务局要设立奖励基金专户,专人管理、专款专用。市税务局奖励基金专户由市税务局稽查大队设立。